威尼斯886699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2013年3月5日院办纪字(13)号订】
【2017年11月28日院办纪字(7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学校政令畅通,提高督查督办的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及范围
第二条 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促进工作”的原则,认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学年/学期工作报告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校长办公会、主管会议决议及学校其它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董事长和校领导批(交)办的事项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学校统一部署的专项重点工作;
(六)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对象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对象为校属各单位。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党委书记、副校长,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业务由校办行政科负责。
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年度目标任务、各阶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提醒;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 发文督查: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要求,确立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发出督办通知,限时要求有关部门完成督办事项,并书面回复;
(二) 电话督查:对日常行政运行工作,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了解、督促事项的进展及落实;
(三) 会议督查: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专项督查督办会议,督促相关单位抓紧落实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七条 发文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督办单位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要求,确立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定;
(二)交办:经审定后的督查督办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书后,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督查督办单位沟通;
(四)催办:督查督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要的督查督办事项或紧急事项及时催办,超时办理的事项要下发催办通知书重点督办;
(五)办结:主办单位在事项完结后,如实填写办理情况,经核查单位核查签字后, 报督查督办单位进行结项,办结后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及校长汇报相关情况;
(六)归档:由督查督办单位汇总督查督办事项的有关材料,完成归档。
第八条 电话督查督办及会议督查督办要认真填写工作记录。
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一)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凡批示批办意见中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并按时报告;
(二)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按交办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如若因外界因素无法确定办结时间的,要及时向督查督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反馈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督查督办单位协调处理。特殊情况向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报告处理。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发文督查督办立项后,超时办理或虚假办理者,每催办一次人事过程考核对部门减二分。凡经电话督查督办、会议督查督办并记录在案者,依据相关人事考核细则对部门进行减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