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校务工作有序开展, 切实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校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统筹学校全面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紧急情况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办主任、党办主任、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人事主任、新闻中心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经校长同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部)院长可以列席会议。校办秘书科科长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章 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落实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和重点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学校校务工作报告。
(三)研究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研究拟订学校行政机构设置方案;研究决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研究拟订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
(六)研究拟订教职工晋职晋级、工资改革、福利待遇、师生员工的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
(七)研究拟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方案;研究处理招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八)研究拟订学校办学经费筹措方案及措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等。
(九)研究处理党委会、工会、团委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十)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校领导按照各自分工提出,或者由学校各单位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审定。
第七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须提前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并提前一天将相关材料报送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提前征求各部门负责人意见,若未达到一致意见,应呈报主管校领导协调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由校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指派本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参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议召开时,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若因分歧较大等原因,暂时不能形成决议的,应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说明,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董事会请示。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校办秘书科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校办秘书科应尽快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办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下发各单位。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
第十二条 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校办秘书科要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录音、会议使用的有关材料、会议纪要的纸质版与电子版),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归档。
第四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校领导或会议指定人员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十五条 对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按原决定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反馈,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