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工程及大宗(件)财物的发包采购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综理全校工程及大宗(件)财物的发包采购事宜。
第三条 发包采购程序如下:
(一) 各单位将经核定的签呈副本交总务处进行实施采购准备。
(二) 总务处根据签呈主办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制订出招标书,招标书应详细列明招标内容、招标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时间,于签准后对外发布并进行招标组织。
(三) 组织开标会应由总务长或委派人主持,分管总务校领导、总务处、会计室及主会办单位派员参加,会议记录(见附件1)由总务处负责。
(四) 主持人将投标内容及要求讲明后,各投标厂家提交投标书由招标评议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填写大宗工程招标报价单(见附件2)。总务处汇总厂商报价,将投标结果签报呈校领导、董事长裁示后对外公布。如未按程序私自泄露者,依本校考核办法处理。
(五) 通知中标者共同拟订合同,缴纳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一般为5000-20000元,以合同金额大小酌情收缴,然后正式签订并执行合同。
第四条 一般物品采购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完成,大型工程、特殊物品按签订合同(协议)执行,专项(专业)物品采购时可以邀请使用单位人员一起参加。
第五条 未按上述程序采购及无故拖延采购时间应追究相关人员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