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车辆使用,加强校车使用管理,节约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校车属总务处事务科管理。
第二条 本校校车仅供本校教职员工及家属乘坐,其他非本校人员一般不能乘坐。
第三条 凡因公确需学校安排车辆,应提前一日在OA上填写派车单,派车单需注明用车单位、姓名、电话、用途、起止地点、出车时间,按“派车人—单位主管—事务科长—司机班班长”的程序报批;批准后,派车人可以与司机班班长联系派车,车辆驾驶员应提前联系派车人,确定具体使用车辆后按预定时间和地点乘车。原则上能合车的尽量合车前往。如无公务车,按照《威尼斯886699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申请私车公用。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活动需用大班车时,按“派车人—单位主管—事务科长—司机班班长”的程序申请报批,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派车,以便总务处协调。
第五条 因特殊公务急需当天派车者,可由事务科长先行派车,用车单位后续需按“派车人—单位主管—事务科长—司机班班长”的程序补办派车手续。
第六条 周假日全校组织的重要考试及开学接新生、放假送老师需用车时,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派车,以便总务处协调。
第七条 校车调度应遵循工作高效、节约之原则,各单位赴郑办理公务者应尽可能乘坐学校中午班车前往,周五或假休日放假前一天原则上不派车,减少专车专用。
第八条 校车司机凭OA车辆派遣单行车,收车时司机据实登记出车时里程表数、收车时里程表数及实跑公里数,并结束工作流程。
第九条 校车司机必须按照车辆派遣单上预定的路线行车,并尽量设法缩短不必要的路程。
第十条 学校领导公务专用车,一般应配备专车司机,按校领导要求出车。其它公务若需使用专用车辆,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或电话核定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用车。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公务专用车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准交本校其它司机驾驶。
第十二条 司机应于每月末将车辆派遣单按时间顺序整理好,交司机班班长核查汇总。
第十三条 事务科长应随时抽查车辆派遣单使用情况及行车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