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校财产物品维修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公共财产的观念,本着勤俭节约、责任到人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财产物品的维修业务由总务处事务科承办。
第二条 本校各单位之财物出现损坏,应由相关人员填写OA报修单。
第三条 总务处事务科接到报修申请单后应派有关技术工人前往维修地点,查明损坏原因,确属质量问题和自然损坏者当迅速维修。
第四条 若经维修人员鉴定财物之损坏属人为故意损坏者,除应由肇事者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外,教职员工亦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列入考核;学生将由学务处根据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若经维修人员鉴定财物之损坏属人为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者,应由肇事者、领用人或使用者承担部分或全部维修费用(注:大件物品如衣柜、书桌、书柜、床等及未列物品如属人为损坏者经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市场价格估价后照价赔偿)。
第六条 维修费用之核定由维修人员据实报出,经事务科长核定后通知肇事者或领用人到出纳科交款,缴款凭证交事务科后,统一安排维修事宜。
第七条 为强化各楼管员之责任,各楼公用财物之损坏属人为故意损坏者,而楼管员不知情或无法查找当事人者,楼管员应承担相应之管理责任,列入楼管员期末考核。
第八条 宿舍人员搬迁或调整时,楼管员应到现场检查物品的完好情况及数量,收缴钥匙并负责交给新入住人员。
第九条 以上各维修项目属紧急情况者,可先行通知有关人员安排维修,后填补维修申请单及查找事故原因,以保证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