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由会计室与总务处事务科督导实施。
第二条 《支出凭证簿》(见附件)用于因公支出之票据核销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采购性票据原则上由总务处事务科统筹办理。
第三条 各部门之经办人员应将核销之票据(购物发票、建筑发票、具备报销功能之票据、内部支出凭证及相关附件等)平行粘贴于“凭证粘贴处”,并将票据张数、经办人姓名、用途说明、签准文号填写于相应位置上交单位主管在经办人上方签章后,转总务处事务科按票据审批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条 票据提交总务处事务科之前,各部门之经手人应在报销票据上签字,交给经办人员。
第五条 购置甲、乙、丙类财物票据之核销时,经办人还需到保管科办理相关甲、乙、丙类财产物品增加表后交总务处事务科按票据审批流程进行办理。
第六条 总务处应详细审查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填写是否准确、详尽,后送交会计室核销。
第七条 会计室依凭证核销之内容填写会计科目,核实金额并核查所贴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核销之内容,签章后送呈校领导核批。
第八条 校领导核批之凭证由会计室依财务处理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并将凭证依类归档,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单位因公需查询过去支出凭证时,得由其主管到会计室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学校或复印,一经查出按人事制度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