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活动中心,位于体育馆负一楼,包括院系学生会办公室、社团联办公室、各社团活动室。
第三条 学院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学生活动中心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各级有关条例的;
(二)危害学院稳定和发展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大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五)违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传播非法出版物的。
第四条 院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的活动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活动中心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
第五条 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
(一)院系(部)或社团为单位的团体;
(二)有明确的会议及娱乐活动项目;
(三)活动要符合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要求。
第六条 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课外活动时间和晚上19:00——21:00
(二)周六、日上午 8:00——12:00
下午14:00——17:30
晚上19:00——21:00
第七条 学生活动中心值班安排
值班时间同第六条使用时间,需值班办公室:院学生会办公室、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由各自秘书处或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并将值班安排表报送团委组织部,值班人员若有调整及时通知团委组织部。
第八条 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方法:
学生活动中心日常使用暂时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统筹;
如社团活动需使用社团活动室,提前填写申请表经社团联合会值班室统筹安排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严禁在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的团体及其人员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有关条例的活动;
学生活动中心各值班负责人员发现进入学生活动中心的人员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有关条例的活动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院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活动中心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进行扰乱学生活动中心正常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学生活动中心。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活动中心吸烟、起明火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三条 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转让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
第十四条 活动主办负责人员,负责活动后的清洁复原事宜。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