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学生奖惩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院学生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特别奖等。同时在当学期操行成绩中增加分数,具体规定如下:
通报表扬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分;
嘉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2分;
记小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3分;
记大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7分;
特别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9分。
第三条 本院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同时在当学期操行成绩中减扣分数,具体规定如下:
通报批评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1分;
警告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2分;
严重警告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3分;
记过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7分;
留校察看,学期操行成绩以60分记。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1.连续半学期保持寝室整洁者;
2.拾金、拾物不昧,有相当价值者;
3.热心公务,服务努力,有优良成绩者;
4.爱护公物有显著事实者;
5.参加院级各种正式比赛获得亚军者;
6.主办或参加社团活动、课外活动成绩优异者;
7.其他应予以通报表扬或嘉奖者。
第五条 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小功:
1.履行公务成绩特优者;
2.保护公物使团体利益不受损害者;
3.参加院级各种正式比赛获得冠军,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名次者;
4.担任学生干部和社团负责人,能负责尽职,成绩优异者;
5.敬老爱幼恤残,成绩显著者;
6.全学期内务检查成绩优良或遵守纪律堪称模范者;
7.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较大者;
8.在校外学习或服务,表现优异、光大校誉者;
9.参加校外集训,当选模范者;
10.检举重大弊害经查属实者;
11.课外研究成绩优异,足为他生示范者;
12.做好事突出,有事实证明者;
13.有其它相当于上列各项情形者。
第六条 学生表现有合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应予记大功或特别奖:
1.爱护学校,有突出表现,足以促进学校发展者;
2.冒险承难见义勇为、舍己为人,堪为他人模范者;
3.揭发重大不法活动,经查明属实者;
4.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名次者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冠军者;
5.拾金、拾物不昧价值特大者;
6.有特别优良行为,堪为全校学生模范者;
7.有所创造发明,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学校者;
8.参加课外活动和校外服务成绩特优者;
9.有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宗教、迷信等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及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泄露国家机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了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第九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600元(不含本数)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600元-1000元(含本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经保卫、司法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内管理规定或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破坏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院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拉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或电炉、酒精炉、天然气灶等炊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留宿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破坏公物或公共设施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属故意破坏者处分从重。
(十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随意挪动或损坏消防、报警器材,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十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无故晚归、晚出楼、上课期间留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和场地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均以法医鉴定为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闹事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均以法医鉴定为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造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七)犯有第十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在评优、评先及困难补助评定等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等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威吓他人或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摔酒瓶、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当或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在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行为不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非法同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涂改、书写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反动、黄色等内容、信息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络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计算见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辅导课不算授课时数,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每天按6学时计算,集体劳动按每天6学时计算,时事政治教育及规定参加集体活动、会议,按小时计算,每小时按一学时。
(一)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二)非第一条规定之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旷课10-15节,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16-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21-30节,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31-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书包、笔记、教材、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8.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或者试题者;
4.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过处分属二次作弊的。
第十九条 校内吸烟、喝酒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者或言行给学院造成较大影响者应从重。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应从重。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应从重。
(四)屡犯不改或已经受过纪律处分者应从重。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或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应从重。
(六)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从轻。
(七)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主动组织查出问题的可从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学生宿舍内发生的一般违纪事件,宿管科有义务协助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违犯法律、法规或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组织调查,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之奖惩,原则上经所在系详细调查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任批示后,上报学务处,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根据处分权限报主管领导或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把处分决定书送到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签字,系里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学生所在系可在处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惩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士学位,按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惩学生在未实施销过前,一般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之处理结果,装入本人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确需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惩学生自处分之日起直至销过之日止,期间各学期操行成绩之等级均依据《操行成绩评定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奖惩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审核批准,在系内公布;嘉奖、记小功或警告、严重警告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批示,交学务处审核批准,在系内公布;学生宿舍发生的一般奖惩事件处理后在生活区公布。
(二)给予记大功、特别奖或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奖惩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审核;奖励项经学务长审核呈院长批准,惩处项交“院违纪学生审查小组”审核后呈院长批准,在全院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内容见《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