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的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收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威尼斯官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效益至上的原则,在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的基础上,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教学、科研、生产的仪器设备。不论购买设备的资金属于何种来源(包括其它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各种仪器设备),购回的设备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内,必须按本办法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与院、部、中心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总务处主要负责对全校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信息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公共基础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分类
第五条 在教学、科研单位中,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设备,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和专门购置的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均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不足800元,但在50元以上,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单价不足800元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均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七条 单价不足50元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属材料及易耗品。各级管理单位应按物资类别分别建帐建卡,进行有效管理。
第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低值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信息与设备管理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公共基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指导督促各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完成对负责实验室的数据统计、登记工作;
四、做好专业实验室建设的设备仪器论证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五、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根据该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台账,包含字段为学校代码、资产编号、类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购置日期、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传票号、使用情况(含位置)等,依此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三、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各类仪器设备,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四、加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专人管理;
五、负责选派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兼任仪器设备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及时补岗,并与相关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 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有关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新购置设备的统一登记入账工作,到总务处办理设备登记手续和资产领用手续;
二、负责检查本单位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设备标签的张贴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变动,及时办理转入、转出的相关转移手续,并将变动凭据递交总务处;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废手续并递交总务处;
五、协助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登记
第十二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发展方向,结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包括科研项目需委托合作方代购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单位预算先提出购置申请,详细标明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数量、参考金额、经费来源,按工作流程审核签准后由总务处组织采购。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产品入校。
第十四条 凡购置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按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审核、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进行认真负责的技术检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采购单位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以便办理退货、更换、索赔等手续。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总务处办理登录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所购仪器设备需打印出台账清单,总务处确认无误签字后验收入库,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总务处办理资产领用手续,经总务处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协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登记、调拨、建档手续。接收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相关资料或单据到总务处、会计室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要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实验室的具体仪器进行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三、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应经常了解和研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做到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章 仪器设备借还、调拨
第二十二条 全校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本单位使用。校内单位之间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经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校内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时,属于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由总务处核定后办理调拨手续。属于在使用单位范围内的调拨,由使用单位决定,并将调整、调拔情况报至总务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以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调剂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总务处审批,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条 凡退休、辞职、退职、调出等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外借管理:
一、威尼斯官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一些特殊情况,如经学校批准的共建共享等校外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外借项目等,借用仪器设备的校外单位,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及校批文,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二、校外单位向威尼斯官网借用仪器设备,须在不影响本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三、借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书面告知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防盗、防损、防丢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及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其它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一、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三十三条 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
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一、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二、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四、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五、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六、对照相器材、摄像机、电视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校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六条 损坏或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院(部、中心)赔偿。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三十七条 报废处置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凡纳入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可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等原因、均可申请报废。
第三十八条 凡是需要报废的设备,须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报废理由,根据设备价值,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共同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组成设备报废审核小组,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应报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并联合签字。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填写报废单时,要参照设备卡片正确填写单位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分类号、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项目内容。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信息与设备管理处和总务处签署意见及签名。
第四十一条 以上环节完成后,每台报废设备的报废单必须带全相应的两级设备卡片一并由总务处汇总,报送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大型设备报废需校长批示及签名。
第四十二条 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总务处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特殊情况需办理设备报废留用的(包括拆除部分零部件),应由总务处明确签署“同意报废留用”,同时建立报废留用帐,按低值耐用品纳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备丢失办理报废,应另附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及校的处理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