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学生宿舍楼财产使用及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宿舍财产(书架、柜子、桌子、椅子、床、床板、门窗、玻璃、窗帘、暖气片、空调、照明灯具、消防器材等)由总务处统一配置到位,宿舍楼管理员查收登记管理。
第三条 管理员应建立该楼财产登记簿,经常核对本楼财产并保持与保管科帐目相符,对增减之财物要及时到保管科办理手续。
第四条 学生使用财产出现自然损坏,由管理员及时报请维修;若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后报请维修,并按学生奖惩办法呈报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条 管理员应对楼内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准学生随意更换。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或学生毕业离校时,管理员应对本楼之财产进行仔细清查。若管 理员更换,由主管领导负责监交财产,并由接替人到保管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员应配合保管科清查和管理宿舍楼内财产,宿舍楼内财产出现管理不负责任、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管理员应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按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