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改正过失,慕义向善,忠诚笃厚,信守校规,进德修业,共求进步,特订此办法,以达到辅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及生活教育之目的。
一、 实施对象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惩处,经教育而反躬自省,确有痛改前非之决心且有实际表现者。2.凡因盗窃、赌博、行为不检、打人致伤、考试作弊等重大过错而被开除学籍者,不属本办法实施之列。3.本办法用于后功抵前过,前功不得抵后过。
二、实施步骤:1.凡符合实施对象者,应向导师请求填写《违纪受惩学生改错申请单》。2.导师对受惩学生个别谈话,学习本办法,并布置工作提出要求。3.受惩学生在接受考察、改错期间,表现优异,所受奖励之加分(指嘉奖、记功之加分,不含加操行成绩分数)(足以抵消所犯过失之处分减分,可持奖励通知单和改错申请单,到学务处核查办理销过手续。
三、改错办法:1.受惩学生自申请改错之日起,导师及有关老师要对其进行严格考察,并对表现突出事实及时申报嘉奖。2.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表现突出者,可签呈奖励;A.主动承担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勤务,表现良好,成绩显著者;B.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成绩优秀者;C.参加重大节庆或慰问活动表现突出者;D.有特殊义勇行为且事实具体者;E.符合《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者。3.嘉奖一次可以抵消警告;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可以抵消严重警告,依此类推。留校察看的学生积够十五次嘉奖或相应记功即可抵消,但必须在留察期间方可施行。
四、实施要求:1.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不得再有任何违纪现象,否则加倍惩处。2.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导师对该生要关心爱护,加强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和思想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对进步大、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嘉奖。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