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河南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在学制期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治学严谨,作风良好。毕业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在某一方面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评语,并经答辩,成绩合格。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累计有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3.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6.因其他原因,院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三、审核学士学位资格的程序:
1、各系每年四月中旬,在认真核对本系应届毕业生的学生成绩、违纪处分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的基础上,依据上述规定,对本系应届毕业生学位资格逐项认真审查、核对,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届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和《**届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经系主任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后,报教务处注册科。
2、学务处生辅科向教务处注册科提供因违纪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注册科对各系所报材料及学务处提供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报成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成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届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报河南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依据河南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授予相应学生的学士学位。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