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辅导员、行政职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呈报核准,对于符合条件且行有余力的辅导员、行政职员授课情况规范如下。
一、授课资格
(一)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者。
(二)具有与从教学科相关的扎实理论知识基础和专业技能。
二、申报程序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个人提出授课申请,经部门主管和相关系部同意。
(二)人事室审核资格,教务处、相关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组织试讲。
(三)试讲合格,相关系部呈报核准后安排授课任务。
三、教学管理
(一)课时管理按照《课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教成绩列后1/10者,期末考核不能得一等一级并暂停一学期的授课资格;连续两次居后1/10者,暂停两学年的授课资格。
(三)日常教学管理由相关系部督导。
特此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