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单位: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2009〕27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转发如下,请各位老师结合学院以及自身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19日(周二)之前反馈。
人事室将结合实际,按要求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并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联 系 人:吕老师
联系电话:15903686537
联系邮箱:596607862@qq.com
人事室
2016年7月16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0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5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六)学历、学位达到相应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任职年限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年限提前1-2破格申报教授。
(七)转换系列评审和一步到位申报人员应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2年以上,并符合其他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一门以上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包括理论课授课学时和实验课授课学时,下同)分别不少于140学时、160学时,公共课教师、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2)中的一条,同时具备(3)至(7)中的一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以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第一作者)以上。
(3)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5)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7)作为辅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或共青团)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省级(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优良率50%以上。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应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本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2)中的一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一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部或翻译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级二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不含论文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6)作为第一辅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或共青团)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省级(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本科院校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和临床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一条:
(1)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1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学术论文。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部或翻译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学术论文。
(4)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不含论文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院校科研推广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80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一条:
(1)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部或翻译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不含论文奖)的第一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横向科研项目,且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元以上,文科20万元以上。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或主持科研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30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案例。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一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部或翻译8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学校“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4)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不含论文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5)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3名)。
(8)作为第一辅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或共青团)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级(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艺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可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在具备上述(本科院校教学科研型教师或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教学业绩的情况下,也可按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同时具备下列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的教科研成果条件。
1.音乐学科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以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
(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以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2件以上作品参加省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性、权威性展览,其中至少1件作品为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展览。
(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以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交流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省一等奖,并辑录成册。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80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2篇以上。
(2)主持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产生阶段性研究成果。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一主持人),或省级一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第一主持人)。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横向科研项目,且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单项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或主持科研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一个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优良率70%以上。
4.具有引领学科发展、指导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研究生的能力。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以上,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一条:
(1)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有创见性的学术或教研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3)主持编写(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有创见性的学术或教研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4)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级一等奖限前2名)。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第1名)。
(7)作为第一辅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国家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和临床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者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一条:
(1)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3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或教研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8万字/部或翻译12万字以上/部以上),或主持编写(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或教研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4)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级一等奖限前3名)。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2名)。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
科研推广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80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3)中的一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一条:
(1)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4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8万字/部或翻译12万字以上/部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转载)。
(4)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3名)。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横向科研项目,且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且专利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上。
艺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可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在具备教学科研型教师教学业绩的情况下,也可按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同时具备下列2条,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的教科研成果条件。
1.音乐学科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4篇以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
(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2.美术学科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4篇以上;同时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
(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奖,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三等奖以上。
3.体育学科
(1)同时在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4篇以上;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国家二等奖,并辑录成册。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80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人员发表(限第一作者或独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4篇以上。
(2)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
(3)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一等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横向科研项目,且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且专利转化实现技术收入或创纯利润累计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独立指导过学生实验全过程。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够改进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4.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2)中的一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一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第一作者)以上。
(3)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6)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两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人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以上均须附学校证明。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深入透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有效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熟练承担本专业实验课程,在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4.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能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5.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和论文,提出重要的专业理论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和(2)中的一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一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以上。
(3)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不含论文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
(4)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有专项经费,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效果良好);或根据工作和科研要求,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附学校鉴定、评估报告)。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5名)。
(8)作为第一辅导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或共青团)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级(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申报人学历和任职年限达到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专业破格申报,教科研成果应具备上述条件(1)和(2)中的一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两条以上。年限破格申报的,参照破格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具有学历、学位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应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艺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申报人参加工作后,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人员,学习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第十七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学时和实验课授课学时。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情况,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考评格次数量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
第十八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检索应附检索、收录证明。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九条 本条件“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和CSCD(指核心库,不含扩展库)来源期刊。
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一般指由国家一级学会或中科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出版的学术刊物。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集等。
第二十条 除特殊规定外,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含第一通讯作者,文科独著论文数量不少于规定数量的1/2)。
第二十一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技奖是指省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厅级科技奖是指厅级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科技成果奖及相当级别奖励。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应附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项目级别以下达或立项的单位的级别为准。项目应附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过程材料、结项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
横向科研课题应提供课题合作协议和课题研究报告;专利转化、科研成果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横向科究课题经费额度和专利转化、科研成果转化金额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课题经费(专利转化费等)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示范教学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项目为: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共青团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为“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评审工作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条 具有高校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自主评审权的高校,应在本条件施行3年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9]273)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