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9日的教学检查中,发现共科部XXX老师在第四节教学中提前3分钟下课;外语系XXX、XXX老师在第四节教学中分别提前6分钟和20分钟下课,属于A3类教学事故。
根据《成功学院教师服务考核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共科部XXX老师减三分的处分;给予外语系XXX、XXX老师减五分的处分。
特此通报,望广大同仁引以为戒!
人事室
201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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