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释义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流程
1、工伤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学校人事室社保专员,并简单介绍受伤经过及治疗地点、诊断结论,由社保专员办理工伤备案手续。
2、工伤备案后,受伤职工应在15日内协助社保专员准备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根据工伤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后,先提交病假申请,按照病假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病假期工资待遇,待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依据工伤认定结论执行具体待遇:
1、工伤认定成功:根据工伤认定书结论及诊断证明,结合《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给予工伤职工一定时长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自发生工伤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按照自然天计算。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员工需返岗工作;如需继续休假,员工可申请由工伤鉴定部门进行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如不进行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需正常履行病假手续,按照病假规定执行相关待遇。
2、工伤不予认定:按照病假履行手续,执行相关待遇。
四、工伤治疗费用
1、工伤费用报销需待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依据工伤认定结果进行报销,如未认定成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则无法进行报销。
2、工伤治疗期间所有费用不可使用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如使用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将不能进行工伤报销。
3、工伤职工报销需协助社保专员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全套病历、检查报告、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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