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申请、论证、申请报批、领导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的管理程序,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建设过程中要提倡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应支持实验室通过校际联合、校企合作与相关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
第三条 校级实验室的建立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经过申请、论证、申请报批、领导审批四个步骤进行审批。
(一)申请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由承担该实验课程的老师依据实际教学要求向院(系)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院部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拟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前瞻性、先进性、具体用途、仪器设备、实验人员结构、经费预算、实施计划和场地规划等方面。
(二)论证
1.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
(1)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院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论证研究。专家组由学校领导、专业建设顾问、教学督导组代表、专业教师代表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参加,涉及校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需有营建人员参与论证。
(2)专家组从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应用技能培养需求、实验室投入产出效益和建筑环境条件等多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是否建设的初步建议,并向教务处提交论证报告。
2.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技术论证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现教中心”)负责调查、了解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市场行情,在此基础之上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并向教务处提交论证报告。
(三)申请报批
教务处综合专家组和现教中心报告,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系部的具体情况和学院的现有条件等写出建设实验室的总体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以签呈形式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领导审批
学院领导对签呈和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对于学院领导已批准建设的实验室,按部门分工进行项目实施。部门分工如下:
(一)二级学院负责申请年度经费预算。
(二)现教中心协同相关系部负责提出建设指标。
(三)总务处负责设备招标采购。
第五条 教务处、总务处和现教中心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全程监督,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校级实验室建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长远的科研计划与技术开发项目等;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级实验室的调整,是指实验室更名、合并、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申请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院部提出的实验室调整申请进行论证研究。教务处综合专家组和现教中心报告,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系部的具体情况和学院的现有条件等写出调整实验室的总体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上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