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以达到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的目的。
第二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综治工作,定期组织研究分析内部治安现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动员全员力量,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法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三章 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指的是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办公区和校园服务网点。
第九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22时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十一条 校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校办批准,任何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 各种告示、通知、广告等只能张贴在学校设置的宣传栏内,严禁在其他公共区域随意张贴。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校园内不准饲养宠物。
第四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楼、图书馆、体育馆、大礼堂、教学楼、实验室、机房、食堂、高压配电室、监控室、学生宿舍等为学校重点安全保卫部位。
第十五条 重点部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健全、专人管理、门窗牢固、防范措施到位。
第十六条 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每天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总务处保卫科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均要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第十八条 技防设施由保卫科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十九条 重点部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园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禁止鸣笛。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交通实行行人优先的原则,任何车辆都必须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为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商户、供货商车辆须到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无车辆通行证者,门岗有权限制车辆出入。
第二十三条 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或来校访问者,需经有关单位同意,门岗进行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相关单位同意,不得在校内施工、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二十五条 校内车辆不得占道行驶、不得互相追逐、不准超载。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停放规定:教职工车辆统一有序停放在行政楼停车场、教职会馆停车场、西区停车场、大礼堂停车场及校内道路规划的停车区域内;学校公务车辆停放在万林会馆停车场;商户车辆除卸货外,停放在大礼堂停车场及校内道路规划的停车区域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停放规定: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校园规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并注意提高防范意识;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充电桩进行,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减速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
第六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对所属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制培训,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法治观念和防范技能,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各区域责任人对所负责的楼宇消防设施每天检查一次,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存有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电源,不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二条 除食堂和教师公寓专用厨房外,严禁在校内使用明火煮饭、取暖,严禁在安全通道和楼宇周边堆放易燃杂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人员应具备四懂、四会、四个能力。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七章 务工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从事经商、务工的服务人员,须在来校三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报保卫科进行登记备案;如需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务工人员,凭相关证件到学校派出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务工人员如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校内其它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重新聘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
第八章 门卫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门卫人员在学校总务处保卫科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值班时必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严格管理,保持值班室及门岗周围整洁,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值班期间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得睡觉、闲聊或从事其他非值班活动,严禁脱岗。
第四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商户须凭一卡通、支付宝由门禁系统刷卡或扫码进出校园。
第四十一条 来访人员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在门岗进行登记换证,方可进入校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二条 严禁闲杂人员和商贩进入校内。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经门岗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及周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并拨打报警电话。
第四十四条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校园巡查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校区安全,总务处保卫科采用步巡、车巡及监控视频轮巡相结合的巡逻方式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巡逻人员值勤时应着装整齐、佩戴规范,携带对讲机、强光灯、警棍、反光背心等必要警械,预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巡逻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实行带班班长与科内查岗相结合的巡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巡逻时要重点查看本区域的重要单位之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水、电、气、暖设施是否正常。如遇异常现象,应及时弄清情况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向单位主管或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巡逻人员应认真登记不按时入寝和翻墙的学生,并交学务处处理;盘查校内可疑人员,检查有关证件,详细询问,掌握实况并及时报保卫科科长和学校派出所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巡逻时要加大对围墙周边、树林、沟底等人员稀少地带的巡查力度,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条 巡逻人员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迅速上报,防止事态扩大化。
第五十一条 巡逻人员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将每日记录本交保卫科科长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