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聘于本校健康中心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条 药师应当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剂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向患者交待与指导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应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或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同时做好相关记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药师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姓名、性别、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七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保存1年备查;处方保存期满后,待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第八条 药房应保持肃静、整洁,工作人员衣帽整齐;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办理私事;各类药品应摆放有序、妥善保管,并及时检查,避免失效。
第九条 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能退回。
第十条 每学期末盘存一次药品,并制定下学期购药计划。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健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