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服务师生、节约能源、勤俭办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空调购置、安装、管理和维修由总务处事务科承办。
第二条 各部门因需使用空调,当呈签叙述必要理由,待核定后交由事务科办理。
第三条 事务科经办人员应根据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详尽计算空调房间面积,采购合适之设备。
第四条 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实验室空调归使用单位管理,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严格管理,对空调使用的合理、正确、节约、安全性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向事务科报告;否则,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空调每年开启时间由各单位自行控制,原则上夏季空调温度设定应不低于26˚C、冬季空调温度设定不高于20˚C。
第六条 每天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做到“人离机停”。空调使用期间,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总务处事务科负责定期检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遇不可解决之故障,应按本校相应办法予以维修。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电源开关,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者报人事室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