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下列几种:
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随时举行(含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测验等)。
期中考试:考试科目于学期中在规定时间统一举行,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命题随堂进行。
期末考试:考试科目于学期末在规定时间统一举行,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命题随堂举行。
第二条 各门课程学期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学期成绩的10%;期中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未设置期中考试年级的课程学期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学期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80%。)
第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学期成绩在31-59分之间者,于下学期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若补考及格则成绩以60分计;学期成绩未超过30分者(含30分),不可参加补考,应办理重修手续,随下一级参加相同科目的考试,若重修考试及格则成绩以60分计。
第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期中考试者,写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免考,其期末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按平时考核的20%与期末考试成绩的80%之和记载,并核计学分和绩点。
第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于考试前写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可办理缓考手续,在下学期规定时间随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按平时考核的10%、期中考试的20%与实际考试成绩的70%之和记载,并核计学分和绩点。
第六条 成绩记载与保存
学生成绩的记载与保存实行各系(部)——教务处两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各科成绩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任课教师换算并填好记分册及成绩缮单,送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2、各系(部)组织辅导员按照记分册或成绩缮单将学生学期成绩输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并填写学生生活辅导记录簿。
3、成绩输入登记簿后,各系(部)将本系记分册与成绩缮单整理汇齐后统一交于教务处注册科归档保存。
4、各系(部)成绩输入后,教务处注册科要根据学生的试卷卷面分数、记分册分数、成绩缮单分数抽查各系(部)的成绩输入是否有误,对出错的系(部)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予以处理。
5、学生需查询成绩,可到本系(部)查询。
6、学生对学期成绩有疑问者,可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及系主任、教务长批准后,到教务处注册科查阅试卷或记分册与成绩缮单。
7、若学生成绩经查实因授课教师核算有误,由授课教师对记分册及成绩缮单进行改动、签名并经系主任签字后,由注册科修改学生管理系统中的成绩;若经查询,证实学生成绩因辅导员输入而出现错误者,由辅导员出具证明,经系主任签字后,由注册科修改学生管理系统中的成绩。
8、学生需出具成绩单,可由各系(部)出具,如确有需要,可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印章。
9、每学期的学生成绩,由各系辅导员填写学生学期成绩通知单,采取邮寄方式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10、学生参加四、六级考试的成绩由各系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在学生的成绩档案上加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字样。
第七条 试卷保管办法
1、试卷收交程序
期末考试各科试卷应于考试结束三天后由任课教师交各系办公室,各系收齐试卷后,于期末考试结束一星期内交教务处注册科统一保管。
补考试卷各任课教师应于补考结束三天内完成阅卷,并交各系办公室,各系收齐试卷后,于补考结束一星期内交教务处注册科统一保管。
2、试卷保管年限
各学期期末考试及补考试卷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后续两年,学生毕业两年后由教务处统一销毁。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