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学分制实施的需要,对于学生课程重修做出如下规定:
一、重修是指学生因课程学期成绩不合格,学校统一安排重新学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是学分制条件下重要的教学环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修:
(一)所有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期考试成绩在30分(含)以下的课程;
(二)学期考试作弊或旷考者。
三、重修应在后续一年之内进行,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向各系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修申请表,各系汇总后将申请重修学习的学生名单交教务处注册科,办理重修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注册科备案,但必须在毕业前重修完毕。
学生的重修申请一经批准,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重修。
四、对于没有后续专业的课程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到其他专业重修该门课程;若重修课程全院不再开设,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选择学分相当的相近未修课程替代。
五、重修考试
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期间参加该课程考试,重修考试随听课班进行,如果某门课重修学生超过一定数量,随班听课无法安排时,可以组织重修班。若考试时间与本班考试冲突,可申请缓考,参加下学期初缓补考。
1.重修考试成绩及格以60分计。任课教师批改重修试卷并核算出分数后,将试卷与学生成绩送交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再由教学秘书分发至重修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将学生成绩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2.每学期期初,各班辅导员应统计到上学期末止,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及其累计不及格科目,各系汇总、整理后报教务处注册科。
3.同一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4.缓考学生重修。期末考试缓考的学生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缓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5.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重修成绩按零分计。
6.体育课考核成绩低于30分(含)者,不须重修,但须重考。重考的时间随缓考的考试时间进行。
六、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重修学生之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事宜均按本院《学则》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