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为提高学生素质,鼓励学生学业进步,特设置学业进步奖学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在校学生,每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自一年级第二学期起比较前学期成绩进步满五分以上(含)而各科成绩均及格,操行成绩乙等以上者,可申请本奖学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学金:
一、两学期相比,操行成绩降等者;
二、两学期相比,体育成绩从80分以上降到80分以下者;
三、前一学期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下,后一学期有所下降者;
四、单科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及格者;
五、已获成绩优秀奖学金者。
第四条 本奖学金不限名额,其给奖标准如下:
一、进步五分以上(含)未满七分者,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100元。
二、进步七分以上(含)未满九分者,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150元。
三、进步九分以上者(含),每名给奖学金人民币200元。
第五条 本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十月十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第二学期三月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六条 本奖学金办法由各系于每学期接受申请时间前一周公告。
第七条 申请手续:
一、 填写申请表一份(附件一)申请表到各系教学秘书处领取。
二、 缴交两学期成绩单。
三、 交系教学秘书处初次审查。
第八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表件,应于申请截止日起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按照进步分数多寡顺序,填制学生申请进步奖学金初审清册(附件二)一份,连同学生申请表件一并送交学院教务处(注册科)。
第九条 教务处注册科对各系所报初审清册进行汇总复核后公布,若无异义,报院领导审定批准。
第十条 本奖学金经审定后,于两周内由各系公开集中颁发。
第十一条 审定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