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2017年9月成学字[205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威尼斯官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威尼斯官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应受嘉奖的立功行为或者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嘉奖或者纪律处分。嘉奖或者纪律处分将会在院系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有疑问者应书面提交材料至学务处,学务处在接到相关质疑材料后应迅速调查并在7日之内给出答复。
第四条 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1.经常保持寝室整洁者;
2.拾金、拾物不昧,有相当价值者;
3.热心公务,服务努力,有优良成绩者;
4.爱护公物有显著事实者;
5.参加校内各种正式比赛获得亚军者;
6.主办或参加社团活动、课外活动成绩优异者;
7.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8.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及通过者;
9.在市、校级刊物上发表稿件者;
10.参加市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
11.其他应予以通报表扬或嘉奖者。
第五条 学生表现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小功:
1.履行公务成绩特优者;
2.保护公物使团体利益不受损害者;
3.参加校内各种正式比赛获得冠军,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名次者;
4.担任学生干部和社团负责人,能负责尽职,成绩优异者;
5.敬老爱幼恤残,表现优异者;
6.全学期内务检查成绩优良或遵守纪律堪称模范者;
7.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较大者;
8.在校外学习或服务,表现优异、光大校誉者;
9.参加校外集训,当选模范者;
10.检举重大弊害经查属实者;
11.课外研究成绩优异,足为他生示范者;
12.做好事突出,有事实证明者;
13.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14.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通过者;
15.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
16.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稿件者;
11.在市级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者;
17.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情形者。
第六条 学生表现有合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应予记大功或特别奖:
1.爱护学校,有突出表现,足以促进学校发展者;
2.冒险承难见义勇为、舍己为人,堪为他人模范者;
3.揭发重大不法活动,经查明属实者;
4.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名次者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冠军者;
5.拾金、拾物不昧价值特大者;
6.有特别优良行为,堪为全校学生模范者;
7.有所创造发明,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学校者;
8.参加课外活动和校外服务成绩特优者;
9.参加国家、省部级科技文化活动和竞赛获得一、二等奖者;
10.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稿件者;
11.在国家、省部级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者;
12.有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第七条 本院学生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特别奖等。同时在当学期操行成绩中增加分数,具体规定如下:
通报表扬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分;
嘉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2分;
记小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3分;
记大功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7分;
特别奖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加19分;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违纪学生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该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间为一年,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惩处者,必须作出痛改前非的行为,积极实施改错销过的行为,具体情形参照《学生改错销过实施办法》。
(三) 处分到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条 学生违法、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 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该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重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在未消过的期间内第二次违纪;
(四)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 涉外活动违纪;
(七)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 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院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同时在当学期操行成绩中减扣分数,具体规定如下:
通报批评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1分;
警告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2分;
严重警告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3分;
记过一次,学期操行成绩减7分;
留校察看,学期操行成绩以60分记。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 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或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该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触犯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触犯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但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触犯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等其它管制刀具的。
(五) 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
(六)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七) 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校园内违反禁烟规定、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经发现后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 在校园内参与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男女同学交往时注意分寸,在公共场合不做违反社会风纪的不雅行为。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 以上(二)、(三)、(四)、(五)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除如数偿还或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办法,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 侮辱、谩骂或者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 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 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 利用高科技手段,登录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
(八) 公然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
(九) 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的。一学期内旷课在15学时(不含15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 旷课 15-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 25-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 35-4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 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 60学时以上者(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携带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
6.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 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具有发射和接收功能的通讯设备,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 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设备通报、接收或者交换考试答题信息;
4. 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四) 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者,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异性宿舍留宿和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宿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存在宿舍内卫生脏乱差等不文明现象的,经发现后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 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校园、图书馆、教室、团体、勤工助学等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自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无其它过错者,应该如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者有优秀事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程 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务处对学生考试违纪材料应立即根据有关条款进行认定,并及时张榜公布预处分决定书;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学生所在系应该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应该根据调查情况向学务处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报学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审议,由学院做出处分决定。
(四) 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学生有权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后仍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务处、教务处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五) 处分决定做出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把处分决定书送到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直接送达处分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根据管辖范围备案。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签字,系里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学生所在系可在处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要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籍管理部门发给受处分学生学习证明。学生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 奖惩决定的报批程序:
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核批准,在系内公布;嘉奖、记小功或警告、严重警告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核,交学务处批准,在系内公布;学生宿舍发生的一般奖惩事件处理后在生活区公布。
给予记大功、特别奖或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奖惩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主任审核;奖励以及惩处项经学务长审核呈院长批准,在全院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申诉材料,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院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曾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销过的,其受到处分决定的材料可以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第四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见《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