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体字2520号修订)
一、 本校体育课、课外活动、运动竞赛、代表队训练、学生平时运动及教师课余运动等使用体育器材,依照本规则借用;
二、 体育课所用器材,由教师布置学生由体育委员或负责人向器材室借用,下课后负责全数缴回;
三、 课外活动所需器材,持学生证或有效证件向器材室洽借,于次日前规定时间缴回,取回学生证;
四、 运动竞赛使用器材,由竞赛负责教师列单向器材室洽借;
五、 各项代表队使用器材服装,由各队教练员老师负责领取和归还,该队长协助办理;
六、 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损坏或遗失,如系自然损坏时,就立即交还检查,否则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七、 借用器材均须在校内使用,不得携带出校外,有危险性器材(如标枪、铁饼等)除老师借用外,概不外借;
八、 雨天或场地潮湿不宜运动时,得停止使用器材。
体育部
20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