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各单位通知教职员工结合个人实际及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扣除标准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起算时间见附件1),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三、申报扣除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扣缴方式分为两种:
方式1:扣缴义务人申报
纳税人可从申报当月开始每月发放工资时享受减税红利,未享受的月份可以在次年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方式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可以在次年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四、其他说明
1.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不能在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中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2.纳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任意一种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如对申报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疑问,请拨打电话咨询:纳税缴费服务平台:12366 ;会计室:64562818 王亚会
会计室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