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886699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6年12月25日成教字[1044]号订】
【2012年5月8日成科字[6806]号修订】
【2018年7月20日成科研字[008]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范围: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和评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三)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五)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六)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八)负责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九)负责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十)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推荐省级以上相关专家人选。
(十一)对学校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十二)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各学院专业相匹配,且不应少于17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和名誉委员或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院长及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学院推选1-2人,各学院院长可直接聘任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属于义务性兼职,每一学年为一聘期。
第六条 新增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主任正式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二)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
(三)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