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遵照相关法令规定,为加强制度管理,经呈报院领导核准,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经批准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员工给予产假,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人事室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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